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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6]15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31
实施时间: 2016-5-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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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建设特色现代
  农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号)中关于“推进蔬菜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进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稳步推进”的原则,继续探索建立以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托底保本”补贴生产者,有效抵御市场价格风险,保障蔬菜、生猪基本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在总结上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试点规模和覆盖面。
  二、试点内容
  (一)蔬菜目标价格保险
  1.试点品种。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优先选择产业基础较好、农户参保意愿和风险意识较强且价格监测等基础数据比较完整的品种。
  2.承保对象及投保方式。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企业、大户单独投保,未达到种植规模的可以由农业专业组织或以村为单位投保。
  3.保险责任。以保险蔬菜收获后的自然集中上市时间为保险期间,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蔬菜平均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约定赔付跌幅部分,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
  保险蔬菜的市场价格,可参考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福建价格监测”栏目发布的九个设区市“主要食品每日行情”和“蔬菜批发市场”每周行情,或参考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行情,或者约定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保险合同须约定市场价格采集频率和平均计算的方式。目标价格以保险蔬菜品种前3年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由保险公司和参保对象双方协商确定或参考价格主管部门监测、调查的历史生产成本。目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平均生产成本的120%.生产成本包括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成本、人工成本。为减少蔬菜烂地损失并引导农户合理安排生产,在保险蔬菜的市场价格跌至无法弥补投保人采收成本时,保险公司按约定每亩定额全额赔偿,约定每亩定额不得低于每亩平均总成本的70%(平均总成本=亩产平均生产成本*平均产量)。
  4.赔偿方式。赔偿周期可以按整个采收期、按月或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周期应与平均市场价格采集频率同步。
  赔偿金额=约定每亩平均产量*[目标价格-平均市场价格]*投保面积(亩)
  烂地损失赔偿金额=约定每亩定额*投保面积(亩)
  5.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按照投保品种、约定平均产量、平均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原则上每亩蔬菜保额叶菜类在2000元左右,茄果类、瓜类等果菜类在8000元左右,根茎类在1000元左右,特色高效蔬菜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额。保险费率不超过8%,对长期投保的参保对象可适当下浮保险费率。
  (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
  1.承保对象。已取得环评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完成标准化改造且验收合格的生猪养殖场,其他暂不承保。
  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约定周期内猪粮比之和÷约定周期内猪粮比个数。猪粮比是指生猪价格和作为育肥猪主要饲料的玉米价格的比值,猪粮比值以“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每周公布的各设区市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养殖场玉米购进价格进行测算。
  约定猪粮比区间暂定为6:1至5.2:1,由各保险公司和承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的约定猪粮比值。约定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具体可分为1个月、4个月、6个月和1个年度,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为一年。
  3.赔偿方式。被保险的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约定猪粮比值-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约定周期出栏数量
  被保险的生猪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保险金额=约定猪粮比×约定玉米批发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猪粮比、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参照当地实际情况,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农业畜牧部门具体确定。单猪保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单猪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超过80元,对长期投保的参保对象保险费率可适当下浮。
  三、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相关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辖内分支机构可经营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业务。参与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服务网点,将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
  四、保费分担比例与补贴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一)保费分担比例。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由农户自缴50%保费,省级财政补贴30%保费,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0%保费。鼓励市、县加大补贴力度,相应降低农户自缴比例。
  (二)补贴拨付流程。经办保险机构汇总上年度承保明细清单分别于1月10日前向相应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本级的承保明细清单后,分别于1月20日前上报设区市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区市汇总本级的承保明细清单后,于1月20日前直接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应县。
  (三)补贴资金管理。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承保资格。
  五、工作要求
  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协同推进。
  (一)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协调本级财政、农业部门及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加快推进本地区试点工作;要加强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生猪、饲料与参保蔬菜市场价格的公布机制;要及时汇总本级的承保明细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经费预算。农业部门要帮助推荐符合当地产业优势与发展方向的农产品参与目标价格保险。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保监部门负责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充分征求当地价格、农业、财政、保监部门以及农户代表意见,拟定贴近需求、风险可控的具体保险方案,经总公司测算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深入宣传,提升服务水平。要利用各类媒体深入解读、广泛宣传目标价格保险知识和政府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保,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承保、理赔流程,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参保农户,不得拖赔、惜赔、拒赔。发生赔偿争议时,保险双方均可申请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也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保证理赔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管,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承保责任,切实规范经营,主动接受监督。保险双方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试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坚决杜绝“替保”、“虚保”等骗取保费补贴的不法行为,确保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党和政府的惠农措施落到实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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