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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发文文号: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6年第25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16-6-29
实施时间: 2016-6-29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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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2015年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寿集团)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重点审计了国寿集团本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国寿股份、国寿财险、国寿养老、国寿资管、国寿投控)等5家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国寿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下设7家子公司和1家直属机构,其中国寿股份在纽约、香港、上海3地上市。据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国寿集团2014年底资产总额27467.95亿元,负债总额25602.58亿元,所有者权益1865.37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5375.83亿元,净利润206.24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国寿集团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多项业务位居行业前列,但在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和执行、风险管控和廉洁从业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1.至2014年底,国寿集团本部对股改中承接的历史存量保单业务,未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
  2.2012年3月至2014年底,国寿集团本部和国寿股份等5家子公司超国家规定的上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共计31519.99万元,其中2014年11564.22万元。审计指出后,国寿集团已于2015年7月停止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3.2013年至2015年6月,国寿集团本部和国寿股份、国寿资管、国寿投控3家子公司及个别下属机构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职工家庭财产险保费、物业费等7462.84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其中2014年2557.53万元。
  4.至2014年底,国寿集团本部有65套住房长期闲置或被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低价租用。
  5.2012年至2014年,国寿股份所属江苏、上海、广东、深圳4家省级分公司通过投保后退保的方式,累计虚增保费收入13.03亿元,其中2014年2.68亿元。
  6.2014年,国寿股份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应在2014年和2015年分摊的广告费全部在当年列支,造成2014年多计支出3588.97万元。
  7.2013年,国寿财险合肥、南京2家中心支公司通过退保再投保的方式拆分保单,将应计入2012年保费收入的632.47万元人为调节至2013年核算。
  8.2012年4月至2014年底,国寿财险、国寿养老、国寿投控和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违规为职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累计支出4833.87万元(单位承担3877.7万元),其中2014年1482.77万元。
  (二)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方面。
  1.2012年4月,国寿集团违规将债权投资计划审批流程予以简化,至2014年底,共有5个债权计划未经过集体审议直接由相关领导审批通过。
  2.至2014年底,国寿集团有4个信托计划投资未按规定流程审批,涉及出资107.82亿元。
  3.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国寿集团本部有11个单笔1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事项未履行规定的集体决策程序,涉及金额2999.96万元,其中2014年850万元。
  4.2013年至2015年6月,国寿集团、国寿股份、国寿投控和国寿资管等公司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存在前期调查未尽职、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议、投资款被借款单位挪作他用等问题,涉及金额84.1亿元。
  5.至2014年底,国寿股份未按集团要求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
  (三)业务经营方面。
  1.国寿集团未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其中2014年承保农业保险仅占当年全国市场份额的0.97%;33家财险分支机构中只有7家开展了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2014年保费收入仅484.84万元;2013年启动投资的4个养老项目,有3个项目至2015年6月尚未开工。
  2.2013年至2014年,国寿财险郑州、南京、南通3家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违规支付手续费2.33亿元,其中2014年2.32亿元。
  3.2012年至2014年,国寿股份北京、广东2家省级分公司存在代客户签字、未尽告知义务等销售行为,涉及保单477件。
  4.至2014年底,国寿股份北京、广东、深圳3家省级分公司部分员工通过个险、银保和电销渠道违规领取佣金845.98万元,其中2014年788.06万元。
  5.2014年,国寿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承保的8笔团体意外险中,有8634笔赔付对象不在承保名单内,涉及赔付金额564.65万元(占赔付总额的34%)。
  6.2014年,国寿养老将2.39亿元企业年金投资于财务公司存款,超出国家规定的可投资品种范围。
  7.2013年至2014年,国寿股份上海市分公司虚列会议费176.19万元用于销售支出,其中2014年83.6万元。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
  1.至2014年底,国寿投控董事会未按规定设独立董事。
  2.至2014年底,国寿资管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2人,不符合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的要求。
  3.至2015年6月,国寿集团本部及国寿资管等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公务接待、出国出境等管理办法。
  4.至2015年6月,国寿集团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人员未按规定从成员库中随机选择,而是由采购申请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后,由相关部门直接指定。
  5.至2015年6月,国寿集团尚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容忍度、资产质量量化指标等风险管理措施。
  6.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存在数据中心建设部分功能未达到监管要求、信息系统未有效利用,以及信息系统管理不能有效防范人为调节数据风险等问题。
  此外,国寿集团未能严格执行其自身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廉洁从业方面。
  1.2014年,国寿养老将265平方米办公室改造为内部接待餐厅,总投资277.34万元,装修费标准达8962元/平方米。
  2.2014年,国寿财险在原青岛保监局局长退休后聘任其担任独立董事,并违规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国寿集团正在组织进行整改,已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8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具体整改结果由国寿集团向社会公告。
  本次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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