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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2016]5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6-15
实施时间: 2016-6-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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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工作衔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在过渡期内的各项部署要求,迅速制订配套方案并组织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另行印发。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密切跟进增值税收入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入库调整和收入调库工作。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营改增有关政策解读,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提供支持。
  三、严明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行为,禁止变相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跨月、跨季度征税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税。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在正常办理程序外采取运动式的做法清理欠税、补税。严禁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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