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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6]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16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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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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