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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6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14
实施时间: 2016-6-1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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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在工商登记后实施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切实做好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秩序。工商部门应依据相关工作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经营者申请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公布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附件: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修正:

因附件体积较大,查阅下载请到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11255/201606/t20160620_2294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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