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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16]81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2
实施时间: 2016-6-2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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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考试所需使用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在各科目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信息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以及一式两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ks@)。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16年10月14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16年10月21日前,将所有报名考生的答题卡、答题纸和考场记录单,送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刘倬、贾亦岚,联系电话:010-88083150、88083079),或者采用机要方式寄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安全,保持考场管理标准统一,各省的考点应相对集中,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加盖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期间,各地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0、88083079。各地请于2016年10月14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010-88083155。
  (九)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
  1.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相关附件:
1.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doc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doc    
3.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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