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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39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7
实施时间: 2001-9-17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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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列举的本市企业生产的铸锻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局沪财预(2001)4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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