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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办函[2016]1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21
实施时间: 2016-6-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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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需及时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2016年7月30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已纳入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带编码功能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税控服务单位要配合做好开票软件最新版本的在线升级工作,纳税人不能在线完成升级的,服务单位要做好技术支持或派员上门协助完成升级,确保开票软件升级后纳税人能顺利正确开具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主管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税控服务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完成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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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56 2016/2/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 粤国税函[2016] 2016/2/22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试点工作的 201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