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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2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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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要求,规范纳税人申报行为,避免税收风险,现将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选择“64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在进行(含2014年12月份或4季度)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64号公告”附件1)。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市局将尽快将该表嵌入进远程申报系统,在此之前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并在预缴申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结果上报市局。
  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二、备案问题
  选择“64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事后备案的方式,即纳税人只需按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81《固定和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即可完成事后备案。
  三、台账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台账》(见附件1),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特此通告。
  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台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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