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8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6-6-16
实施时间: 2016-6-16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0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其中,日本大曹株式株式会社(DAISO,LTD.)的反倾销税率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被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对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3月16日,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SODA.,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主张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已更名为株式会社大阪曹达,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登记证明书、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2015年6月26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更名为株式会社大阪曹达。2015年10月1日,公司完成更名登记手续。除公司名称改变外,公司环氧氯丙烷业务的生产设备、产能产量、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SODA.,LTD)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LTD.)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二、继续使用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环氧氯丙烷产品,适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71.5%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6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6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