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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营改增”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6-6
实施时间: 2016-6-6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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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涉税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价税分离方案
  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顺应降低行业税负的政策要求,本所各项市场收费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实施价税分离,即分离后的价税合计不超过原收费标准。
  二、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
  1、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需要从本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级结算参与人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主体,应根据本所要求,及时登记增值税涉税信息。
  上市公司、会员的增值税涉税信息通过业务专区“首页—资料填报—增值税发票信息管理”登记。其中,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本年度6月17日以前完成登记;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在本年度7月8日以前完成登记;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本年度8月8日以前完成登记;会员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填报功能将于近期开通,具体时间本所另行通知。一级结算参与人的涉税信息本所将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获取,首次不需登记。
  各市场主体登记的涉税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本所更新。其中,上市公司、会员应于本所发出收费通知次一交易日前在业务专区自行更新;一级结算参与人应于变动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0点之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联系本所更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零星收费业务时需要本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填报完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3、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办理涉税信息登记。
  三、专用发票领取手续
  现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须持专票联系人(领取人)身份证明,至本所财务部领取;选择邮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本所按照登记在册的发票寄送地址,向专票联系人(领取人)寄送。
  本所将于发出上市费和会员费收费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按照各市场主体提供的开票信息及联系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各主体缴清费用后邮寄。本所将于每月底就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交易经手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邮寄。
  如因未及时缴费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而无法抵扣的,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相关事宜
  1、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与主体应及时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登记及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或登记信息有误,导致专用发票开具延误、信息错误、邮寄丢失等情形,进而影响后续专用发票抵扣的,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信息登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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