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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有关营改增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16]1209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6-14
实施时间: 2016-6-14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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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确保税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涉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价税分离方案
  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顺应降低行业税赋的政策导向,本所各项收费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实施“价税分离”,即分离后的价税合计不超过原收费标准。
  二、分期开具席位年费发票
  根据《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有关规定,本所于每年12月份收取上年12月1日到当年11月30日的席位年费(交易单元费,以下同)。因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的席位年费由本所开具营业税发票,并已于6月发放。2016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的席位年费将由本所在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费用仍将在12月一次性收取。
  三、按月开具交易经手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所将于每月底就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收的交易经手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票金额包括上月最后2个交收日至当月倒数第3个交收日已交收费用(2016年4月最后2个工作日除外)。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及发票领取事宜
  通过中国结算代收的交易经手费按各参与人在中国结算登记的开票信息及联系方式开票。其他收费业务开票信息由本所负责采集。
  各市场参与人应及时到本所领取并签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包括非交易收费、上市初费等零星收费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完整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知书)或税务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结果截屏等。
  (三)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必须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登记表》登记信息一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如须本所协助邮寄,应在本所业务系统改造完成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确邮寄信息。如在邮寄过程中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所可协助提供邮寄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所开票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布。
  (二)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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