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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七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6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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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题一 纳税人经与房管部门沟通,获知暂不会调整销售合同和过户流程,请问国税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复: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问题二 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某物业公司,2015年5月—2016年4月物业收入445万,2016年5月预计物业收入30万,现临时需要处置一处房产,预计收入65万,是否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
  因此,该公司临时处置房产以外的年应税销售额(445+30=475万元)暂未达到500万元标准,可以暂不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四 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高速通行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因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抵扣高速通行费,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暂不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暂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 某公司租赁农民的土地,用于道路通行使用,如何代开发票?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农民属于其他个人,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六 运输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车辆保险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因此如果取得合格有效的抵扣凭证,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  在地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如何申报?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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