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8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推广工作整体安排,金税三期将于2016年8月1日在我市单轨上线运行。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和金税三期管理要求,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申报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无住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税额
  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无住所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政策文件计算后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扣缴义务人自2016年7月起,在向无住所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
  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单 2019/12/2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税代扣代缴客户端增加手机动态码 2012/7/20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金市地税政[200 2001/7/1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 湘地税函[2009] 2009/3/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粤地税函[2005] 2005/2/2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 闽地税发[2008] 2008/7/2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2 2017/5/3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川地税发[2010] 2010/3/30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 20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