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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6]9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6-6
实施时间: 2016-6-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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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监管能力,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开展市级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既是对财政票据历史数据的检查核实,也是规范今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起始,更是财政部门通过以票控收管理手段的检验。通过这次财政票据的专项检查,及时查找问题,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收、以票促收的源头作用,形成完整的非税收入收缴与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检查范围
  2013至2015年度市级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即由市财政局发放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捐赠、资金往来”等类型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单位自查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至7月15日。财政部门重点检查时间为2016年7月16日至9月15日。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两种方式。
  五、检查内容
  (一)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使用财政票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1.执收执罚单位收入项目:项目合法性;项目名称;项目级次;项目标准。
  2.收费罚没项目金额:已开具收费、罚没票据金额;已开具票据未确认收入金额;应上缴国库金额。
  3.收缴方式:直缴、汇缴或其他上缴方式。
  4.收费、罚没票据使用情况:票据领用数量;使用数量;遗失作废票据。
  5.数据核对:收费罚没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上缴金额核对。
  (二)以政府名义接收捐赠,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1.接收捐赠是否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及用途;
  2.是否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捐赠票据;
  3.接收捐赠金额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4.有无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
  5.遗失作废捐赠票据情况。
  (三)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
  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包括: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领用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顺序整理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备案;
  7.是否存在使用作废财政票据行为。;
  8.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9.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0.被查单位以前年度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使用单位
  1.将开票数据上传(上报)财政部门;
  2.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导入数据,自动形成相关自查情况表;
  六、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6月15日前)
  1.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软件开发、报表设计及编制填表说明。
  2.编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培训手册。
  3.确定财政票据检查有关政策。
  4.召开检查工作启动会,开展相关培训。
  (二)自查阶段(2016年6月15日-7月15日)
  各单位对2013—2015年申领和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请登陆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www.bjcz.gov.cn),点击“在线服务”后进入“票据管理事项”中“市级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填报系统”在线填报。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使用单位,可导入数据,自动形成相关自查情况表。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6年7月16日-9月15日)
  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总结整改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
  市财政局汇总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单位整改。整改单位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文件依据: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69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2016]33号)
  《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2009]38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2010]1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2010]112号)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2012]7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京财综〔2015〕[2015]2630号)
  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八、检查要求
  (一)1.请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2.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
  (三)3.市属各单位,请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纸质(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反馈市财政局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
  (四)4.区级财政部门参照执行,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综 合 处:
  丁  霞  88549211  13801158321
  裴  赓  88549206  13501248124
  路  伟  88549216  18810391656
  票据中心:
  孟和国  88549492  13810921800
  朱丽君  88549490  13641036841
  吴冬梅  88549487  13601017895
  技术支持:
  刘泽成  18518536335
  周圣新  18811133757
  林文玮  13520705885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6日
  (联系人:路伟 ;联系电话:88549216 ,1881039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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