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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区201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优惠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1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4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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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温州市区各有关纳税人:
  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5年度(税款所属期,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减免优惠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申请的条件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规定条件的企业(详见附件1),即自有土地面积3亩以上(含)的下列企业:
  (1)2014年度优秀类工业企业(由温州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非工业企业,亩均税费在15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45万元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45万元(含)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优惠。
  (2)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列入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培训计划的企业、重点温商回归企业(项目)与总部经济企业、“四换三名”工程重点企业、2015年开始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及其部门认定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在达到上述亩均税费条件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0%以内、85%以内、100%以内优惠。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予享受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
  3.“承担政府任务”减免项目适用条件及减免适用幅度
  (1)纳入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单位。
  (2)按照政府拆迁规定已腾空房屋土地,但土地证尚未收回的单位。
  (3)虽已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不能进场施工。
  (4)承担政府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科技园。
  (5)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小微创业园。
  (6)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的单位。
  “承担政府任务”应税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除上述情形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房产税减免额不得超过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
  2.“承担政府任务”减免项目适用条件及减免适用幅度
  (1)纳入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单位。
  (2)按照政府拆迁规定已腾空房屋土地,但土地证尚未收回的单位。
  (3)虽已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因政府原因造成的不能进场施工。
  (4)承担政府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科技园。
  (5)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小微创业园。
  (6)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的单位。
  “承担政府任务”应税房产免征房产税。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免征房产税。
  4.“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减免项目适用条件及减免适用比例
  (1)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的企业,给予减免房产税80%以内优惠,但减免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亏损金额。
  (2)原国有、集体企业历史包袱较重,或仅靠出租取得收入的国有、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免征房产税。
  (3)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企业,免征房产税。
  已经享受满三年房产税减免的亏损企业,不再给予减免房产税。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6.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7.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8.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较大,收回投资成本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9.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对经认证的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10.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自引进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1.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2.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因开办初期投入大,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1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可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
  14.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
  15.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自新认定年度起3年内,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16除上述情形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
  二、减免税政策的其它规定
  (一)适用“承担政府任务”减免项目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限于承担政府任务的应税房产、土地。
  (二)减免优惠政策不得累加使用,同一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只可选择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未如实申报,属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三、减免办理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2.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
  3.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4.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详见附件2)。
  (二)受理时间
  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它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附件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201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项目汇总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2:201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项目汇总表.xls    
修正:

附件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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