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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6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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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运用“科技加管理”的手段,加强税源监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增设《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范围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的转让)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其房地产销售均需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兼营其他业务需申请其他种类发票的,按原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对从事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单位,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工作,决定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进行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市推行。
  二、《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版面、规格和联次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均为电脑版发票,字轨为:沪综(18),代码为:0118021150。
  (二)发票规格:190×5.5英寸,包装规格:每箱50份。
  (三)《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联次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绿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发票联(购买方留存,绿色干式复写纸,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用红色荧光油墨,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记帐凭证,蓝色干式复写纸,黑色油墨印框);第四联副联(开票方据以登记台帐,配套普通打字纸,黑色油墨印框)。(票样附后)
  (四)干式复写纸的领购、使用、印制、管理与防伪水印纸相同。
  (五)《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发售价为0.60元/份,到税务机关代开每份价格为0.70元。
  三、《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自2002年10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统一使用电脑版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凡领购《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实行验旧供新的办法。即领购《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及税款缴纳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领购《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三)试点单位原从事房地产销售、转售、拍卖所使用的各种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一律使用至2002年10月31日。
  四、《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
  (一)经税务机关核准使用《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将发票上所有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详见填开说明)
  (二)对房地产单位有多个销售网点,且都需要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该房地产的单位应将各网点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汇总后制成软盘与纸质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地税务机关。
  (三)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的单位,应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四)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外地单位和个人)转售、拍卖本市房地产,一律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五)单位将房地产抵押给银行,由银行委托拍卖其房地产,如果其产权未转移到银行,且抵押房地产的单位具有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资格的,在拍卖后由银行监督其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其产权未转移到银行,且抵押房地产的单位不具有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资格的,在拍卖后应由该房地产所属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如果其产权已转移到银行,在拍卖后应由银行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六)对二手房的买卖,凭取得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买卖合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合同签定的日期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七)每份《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只准填开查套(块)房地产。
  五、《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管理软件必须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软件。
  (二)凡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应将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制成软盘,必须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在次月底前传送至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作为购房者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依据。
  (四)开具发票如发生作废的,必须毫无缺损地粘贴在相应的存根联上,并应保持其五联号码部位不粘连,以便核对。同时,作废发票的信息与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一并制成软盘,必须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已填开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每50份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包括作废发票应全份装订在相应的序号位置),并加上封页(式样附后,企业自制),在封页上注明实际开票的金额及分月金额、作废发票份数、装订人签章。
  (六)用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按有关规定期满后统一造具清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信息软盘长期保存。
  六、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是计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合法凭证之一。
  (二)所有购房者在缴纳契税之前必须取得《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七、处罚规定
  《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销毁等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软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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