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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发[2016]37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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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契税中心:
  为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38号),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和购(租)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存量住房租赁业务,现就相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购房补贴政策。将《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明确的补贴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对2016年4月1日以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购房补贴比例调整为80%。购房时间界定、补贴申请程序、发放办法、资金安排等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为方便购房补贴申领,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购房户缴纳税费时一并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二、落实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房源向社会出租的,按实际缴纳的相关税收额度的80%给予补贴,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从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补贴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行为缴纳相关税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发放可按照“税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发放”的办法进行操作。
  各地要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安排,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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