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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6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债[2016]6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16
实施时间: 2016-5-16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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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15-2017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财债[2015]37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2015年度各承销机构债券承销情况,现对2016年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进行调整,确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金融机构为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机构为副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金融机构为承销团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一、主承销商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副主承销商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承销团成员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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