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财债管函[2016]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4-8
实施时间: 2016-4-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转贷地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限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23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全省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核定。省财政厅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全省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本级和各市、县(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各地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各市、县(区)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年度执行中,如出现因经济形势变化财政部调整新增债务限额等特殊情况,需相应调整我省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省财政厅提出经省政府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级代为举借。
  (二)将政府债务外贷纳入限额管理
  对中央转贷地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贷),省财政厅区分偿债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政府债务外贷(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贷)通过财政资金偿还,属于政府债务中的一般债务,纳入债务限额管理;政府担保外贷(即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贷)通过企业自有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省财政厅依照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规模,提出全省政府债务外贷安排建议,随新增债券收支安排一起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有使用政府债务外贷的市、县(区),省财政厅按照债务限额管理有关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后的分市、县(区)外贷规模,作为各市、县(区)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的其中数下达至有关市、县(区)。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参照上述程序,做好政府债务外贷分配使用的报批等工作。
  各市、县(区)2015年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应纳入省财政下达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在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2016年及以后年度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应纳入相应年度省财政下达的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管理。各市、县(区)当年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应小于或等于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三)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省财政厅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各市、县(区)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发行时点,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每半年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情况。各市、县(区)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省财政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各市、县(区)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各市、县(区)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财政部建立的债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市、县(区)进行风险预警。
  (二)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市、县(区)政府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采取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市、县(区)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力度,督促其切实采取措施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三)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
  各市、县(区)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按照财政部部署,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要把政府债务的借用还情况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市、县(区),省财政厅将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市、县(区)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省财政将按照财政部部署,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存量债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置换计划,切实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将置换债券资金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各市、县(区)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各市、县(区)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担保外贷的监管,将政府担保外贷纳入或有债务实施监管。政府担保外贷依法或按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支出责任,纳入相应年度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预[2015]225号 2015/12/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 2016/9/22
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3/6/10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 财预[2016]175号 2016/11/24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8]209号 2019/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 内政办发[2016] 2017/1/1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财债[2018]1712 2018/12/31
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财预[2017]35号 2017/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