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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债管[2016]1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30
实施时间: 2016-5-30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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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0日
  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
  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债券,是指福建省政府面向本省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利息按半年支付;专项债券期限为5年和10年,其中5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利息按半年支付。
  第四条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
  第六条 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时间等要素由福建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流通
  第七条 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由福建省政府存量债务中定向置换债务对应的债权人组成。福建省财政厅在承销团成员中选择1名簿记管理人。
  第八条 福建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福建的省级(一级)分行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九条 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通过福建省财政厅指定渠道获取福建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相关信息。福建省财政厅参照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要求,向承销团成员披露当期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债券基本信息等情况。
  第十条 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参与簿记建档的机构为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福建省财政厅于发行日邀请相关部门派出观察员、监督员现场监督簿记建档过程。
  第十一条 簿记管理人是受福建省财政厅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行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统进行簿记。其他承销团成员可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第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福建省财政厅协商制定簿记建档规则,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发行流程方案;
  (二)配合福建省财政厅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
  (三)完整、真实记录和说明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簿记建档结束后,福建省财政厅及时披露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债券发行结果(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利率等)。
  第十四条 簿记建档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按照承销团实际配售额度,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和承销团成员根据签订的债权解除协议自动解除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按照定向置换债务到期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解除承销团成员原债权,并结清至债权解除日对应定向置换债务应付利息。
  债权解除后下一工作日,福建省财政厅通知登记托管机构按实际配售额度,确立承销团成员地方债债权,并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福建省财政厅按3年期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的置换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的置换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六条 在债权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福建省财政厅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福建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通知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的置换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福建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的置换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将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的置换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确保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能够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各福建省政府定向承销的置换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福建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行日,是指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文件规定的福建省财政厅组织簿记建档的日期。
  (二)债权解除日,是指参加定向发行的承销团成员完成规定的定向承销任务并簿记建档后债权债务关系自动解除的日期。
  (三)流通日,是指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按有关规定开始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福建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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