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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债管[2016]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30
实施时间: 2016-5-30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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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福建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0日
  福建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福建省财政厅办理发行、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包括福建省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福建省政府一般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5年、10年;10年期债券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余期限债券利息按年支付。
  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福建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福建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经福建省财政厅委托,评级公司开展福建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福建省财政厅不迟于福建省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福建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及债务情况。福建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福建省财政厅通过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持续披露福建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福建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至少一名非财政部门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福建省财政厅通过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福建省财政厅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如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福建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福建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福建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登记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 福建省财政厅按3年期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三条 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福建省财政厅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福建省财政厅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福建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福建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福建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福建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福建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15:00,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若债券为跨市场流通债券,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福建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福建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福建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福建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福建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福建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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