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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6]8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5-13
实施时间: 2016-5-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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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检察院,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本市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卷材料复制收费(收费编码198001),案卷材料复制费(收费编码198001001)。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张或光盘复印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制费。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免收复制费。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或以拍照方式复制其辩护、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自行携带纸张或光盘并使用人民检察院的设备(如复印机、计算机、扫描仪等)复制其辩护、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收费。
  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本市人民检察院收取的案卷材料复制费,应按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4款99项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缴管理办法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联系人:刘旭红;联系电话:88549216,1367119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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