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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3]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6-19
实施时间: 2003-6-19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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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徐汇区、长宁区、闸北区、普陀区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36号),巩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对收入较低的农户实施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对郊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农户,暂缓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农户,暂减半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
  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实行农户收入申报制度。纳税人申报农业税暂缓征收或暂减半征收,须领取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制发的《农业税纳税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报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镇(乡)财政征收机关会同村委会对填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然后按要求进行分户户名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群众如有异议的,镇(乡)财政征收机关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误后,报区县农业税征管机关批准。
  各区县农业税征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贯彻执行好上述农业税政策,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二、规范农业税征收工作。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征管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管工作,帮助做好纳税人申报填表和审核工作。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要加强农业税征管机构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对必须聘请的协税员,应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协税员所配证件,由区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制发。
  三、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为有效地减轻困难农户的纳税负担,杜绝社会减免资金的违规使用,对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免后征税,灾歉减免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税,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四、加强对农业税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农村税费改革后,重新调整制定了农业税政策,规范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正确执行政策法规,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与支持。要深入实际,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纠正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五、由于本市对收入较低的农户实施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今年暂不下达农业税收入计划。农业税计税价格参照上年标准执行,主粮结算单价为每公斤1.10元。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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