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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2]8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30
实施时间: 2002-8-2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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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契税征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契税税率征收契税,从2002年9月1日起,本市不再实行地方财政贴费办法。对在2002年9月1日以后缴纳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缴纳花园住宅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以前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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