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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2]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9
实施时间: 2002-3-19
失效时间: 2009-8-26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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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税六分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沪地税六税〔2002〕16号)收悉。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契税政策,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土地出让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各区县财政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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