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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监督[2016]1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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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精神,财政厅决定对省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今年我省将对辖区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分类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象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执业质量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10%;第二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20%;第三类为执业质量较差和内部管理较薄弱以及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出具报告数量异常、低价恶性竞争、未按规定业务报备、社会反映较差以及未按规定开展自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30%。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2015、2016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主,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期间,以及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低价招揽业务,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检查安排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阶段(2016年7月20日前结束)
  省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出具的所有审验报告,包括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自查结束后,所有事务所均要形成自查报告、填写《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6年8月1日起)
  财政厅将随机抽查70家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名单将在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www.sccz.gov.cn)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事务所。
  重点检查采取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直接检查和聘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检查的方式开展。
  四、检查处理
  财政厅将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拒不配合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从重、从严处理处罚。同时,将加大曝光力度,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事务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确保自查资料真实、完整,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二)事务所设有分所的,总所与分所分别填写附表,由总所统一报送资料。
  (三)自查资料应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
  联系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周力
  联系电话:(028)86711864 86650442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12楼16号
  电子邮箱:357886075@
  邮编:610016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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