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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经委、计委、监委、审计局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综[1998]4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1-1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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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沪财综(1998)47号  沪价行(1998)2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三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及部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本市国营建筑企业活力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1)104号文中除“征收外地施工企业调节金”内容予以取消外,其它内容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沪府发(1997)70号文件中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征收污、废水排放增容费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三、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农药化学成份检测费等11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一)予以取消。
  四、 由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等3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二)予以取消。
  五、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城镇集体工业管理费等11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项目见附件三)。
  六、除上述取消或即行废止的收费项目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公布取消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人《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手续。
  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于 11月间日前报市减轻企业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附件一:
第三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1  农药化学成份检测费              沪价涉(92)233号
2  种子经营管理费                沪价涉(92)249号
3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准运证工本费     沪价综(96)7号
4  住房交换登记费                沪价涉(92)189号
5  物业管理注册资格审查费            沪价涉(92)189号
6  开发企业资质审查评审费            沪价涉(92)189号
7  客运文件汇编                 沪价涉(92)354号
8  环境保护证、本、卡、表工本费         沪价涉(92)169号
9  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             沪价综(92)61号
10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费            沪价涉(92)391号
11  农电维建费                  沪价工(92)38号
附件二:取消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1  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管理费           沪建(89)600号
2  建设档案保证金                沪建办(93)247号
3  卫生审核费                  沪价行(96)221号
附件三: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1  城镇集体工业管理费              沪价涉[92]239号
2  内河船舶防油污检验费             沪价涉[92]237号
3  通讯导航设备安装维修费            沪价涉[92]237号
4  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            沪价涉[92]177号
5  广告地位租赁费                沪价涉[92]189号
6  桥孔出租费                  沪价涉[92]232号
7  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沪财综[92]4号
8  金银饰品检测费                沪价涉[93]212号
9  佘山风景区公用设施养护管理费         沪财综[95]15号
10  工程项目评估费                沪价涉[92]226号
11  项目可行性研究收费              沪价涉[9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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