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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文文号: 人社厅函[2016]206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30
实施时间: 2016-5-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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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户籍转移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函〔2016〕1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转移及享受待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原户籍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符合在原户籍地参保缴费的条件。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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