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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0
实施时间: 2016-5-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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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为统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完善机制,促进城乡一体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配套措施,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基本要求,促进教育公平
  以“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为原则,坚持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托底标准,努力缩小城乡和校际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三)坚持增加投入,促进均衡发展
  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促进本市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坚持分步落实,促进有序实施
  以本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逐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1.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00元。
  2.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作业本)。免费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3.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的在籍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内容是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统一确定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含免学杂费部分)。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78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各区县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高于本市基本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并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办学规模的学校,合理确定调整系数。市级建立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实际补助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水平高于本市基本标准的,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扶持条件。
  (三)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各区县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3号),落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以保障学校校舍安全为核心,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校舍使用情况,紧密结合校园建设规划,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消除学校校舍安全隐患,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辖区内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同时,将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统筹并予以落实,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各区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鼓励乡村教师扎根农村课堂,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施激励,落实乡村教师激励措施。同时,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到位,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在本市已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二)以后根据中央精神及本市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健全政府主体责任制度,根据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市级统筹、区县为主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落实的责任制度。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整体谋划,优化教育布局
  各区县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优化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
  (三)加强经费投入,确保资金落实
  市、区县政府要加强财力统筹,健全市级统筹与区县投入相结合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各区县要落实保障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的主体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要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市级财力按照明确的投入标准和配置标准,结合对区县的绩效考核情况,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转移支付的力度。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经费管理
  各区县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以绩效为导向,创新管理理念,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监管机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等,做到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序实施
  各区县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确保其用于教育教学。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义务教育经费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
  (六)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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