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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涉及企业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3]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1-27
实施时间: 200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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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将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补办出租汽车准营证等两项收费并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具体执收部门和项目见附表一)。竣工档案编制费等两项收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有5项(具体见附表三)。
  二、本市劳动部门执收的"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更名为"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由执收主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纳税。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对履行职能所必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给以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注销及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菊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详见企业财会文选2003年第5期31页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关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用人单位综合管理费”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关于“计算机打印各类人口统计汇总表”收费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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