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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6]1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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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推进全省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等,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及相关机构,逐步拓宽业务领域,有效控制行业风险,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力争到2020年,形成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创新的融资租赁龙头骨干企业,全行业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与我省GDP占全国比重相当,融资租赁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
  1.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不设门槛限制(外商投资公司需符合外资管理相关规定);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
  3.完善相关领域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等方面给予便利。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二)积极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积极促进省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地吸引境内外投资商来我省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支持省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提高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
  (三)促进产融结合,推动产业升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省内重点产业发展,在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湖北设备作为标的物,带动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实现产业联动。
  (四)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五)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六)加快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行业。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
  (七)强化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把发展融资租赁业作为支持实体经济、推进创业创新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多途径提升融资租赁业的社会认知度,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各级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促进政策体系建设,协调解决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商务、金融、税务、外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强化市场监管的措施,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为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优化环境,加强服务。
  1.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力度,为引进、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开展业务提供便利服务与政策支持,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2.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就租赁物申请相关权属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国家未有明确登记机关的,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有关部门要适时服务;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等依法申请土地、房屋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为相应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担保的,登记部门可以参照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方式,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关手续。
  3.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将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诚信建设体系范畴;允许融资租赁企业使用政府、银行等相关信用数据库,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完善财税政策支持。
  1.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为省内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等重点领域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2.鼓励企业融资租赁先进设备。引导融资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使用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发改、经信、科技、环保、财政等部门要提高对设备融资租赁的扶持力度,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深化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关于融资租赁业“营改增”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支持计提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风险准备金。对于正常业务,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对于风险业务,比照金融租赁公司五级分类法分类分级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大金融支持。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采取基金运作的模式,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支持我省融资租赁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产业基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上市、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
  3.加大利用外汇使用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
  (五)加强行业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省融资租赁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持协会搭建包括融资租赁资产交易、资产登记、行业诚信建设等功能的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各地实施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六)加强行业监管。加快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完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评估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与管理。加强日常监管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企业行业统计制度和分级管理体系,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融资租赁企业不得脱离租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处非工作原则,落实市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省政府。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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