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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6]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0
实施时间: 2016-4-2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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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0日
  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整合规范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完善执法制度,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晰、执法规范、服务优化、切合湖北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体系。
  1.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职责。按照权责对等、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明确其执法权限、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省直部门主要负责行政执法活动的政策标准制定和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现有执法队伍原则上实行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切实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着力提高基层政府执法能力,除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以及中央明确由上级统一监管事项外,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城市管理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州、县政府负责监管和执法。减少市区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
  2.理顺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按照中央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合理划定政府职能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监管执法职能。
  (二)分类推进综合执法。
  3.加大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职能和机构整合,继续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4.积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生态保护、公共安全、民生事业、市场监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推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合理确定实施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权,不列入综合执法范围。
  5.探索实行区域内综合执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整合区域内相关执法机构和职能,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由各地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统筹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总量内调剂解决。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县直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权并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乡镇(街道),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要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完善区域内综合执法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创新执法队伍机构编制管理。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各地要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划转人员编制。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7.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坚持行政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纳入编制管理且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执法证件和标志标识,规范执法流程。
  (四)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
  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将执法与便民服务有机结合,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开行政执法机构的权责清单、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对执法环节、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规定。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探索实行“互联网+”的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加快建立重大信息通报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和办案联动机制。对确需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大力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9.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依法履职,及时受理、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财政票据,收费和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做好改革方案拟订、审核报批、组织实施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以及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三)制定改革方案。经中央编办批准,宜昌、襄阳、鄂州、武穴作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方,改革试点工作要在201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其他市(州)、县(市、区)可参照试点地方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于2016年底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州)改革实施方案报省编办审定后组织实施。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强制权等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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