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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2]4号沪价费[200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29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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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目前对《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收单位(见附表),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转为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右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附件二: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2001〕94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
  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面》(财综字〔1999〕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水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水利工程水费纳人价格管理后。其价格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四)气象部门
  气象有偿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128号)。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告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l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六)新闻出版部门
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时平均》(价费字〔1992〕402号)。版权代理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教育部门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宇367号)。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内、
  (八)司法部门
  1、公证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其中,公证机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的,其收取的公证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公证收费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执行。
  2、律师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律师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执行。
  3、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349号)。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l997〕284号)的规定执行。
  (九)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人事部门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上述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民政部门
  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财综字〔1997〕1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收养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条形码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1〕270号)。条形码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三)地震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交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99号)。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执收单位
气象    
气象专业服务收费                价费字[1992]128号              局属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鉴证费  沪财综[1996]21号 沪价行[1996]第186号  上海区域中心环保室
城市规划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价费字[1992]176号              上海市测绘院
人事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价费字[1992]253号              市人事局
单位接受推荐人才服务费              价费字[1992]253号              市人事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价费字[1992]253号              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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