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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1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2]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02-4-28
实施时间: 2002-4-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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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2001年度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规定,经研究,现对2001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行返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税收"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二、"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则和程序
  1、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进行。对各类欠税企业,只有在其所欠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给予办理返退手续;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收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二00一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附件二),并随表附报《二00一年度会计报表》和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二00一年度企业流转税纳税申报表》、《二00一年度企业纳税清单》(附表三)及税单复印件。
  3、返退项目,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预算处复核,市局集中将有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经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对应退的增值税提出审定意见,再由专员办签署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返回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据以办理退库;凡属各区县税务局征管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各主管税务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财政局预算处复核,市财政局集中将审核资料送交专员办,经专员办和市财政局对应退的增值税提出审定意见,再由专员办签署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财政局后返回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据以办理退库。
  4、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此项退库手续时,要连同专员办签署的退库通知书送同级金库。退库后,其中一联盖有退库金库业务章的退还书由财政部门送交专员办存查。
  三、"先征后退"项目审核的时间安排
  各受文单位在2002年5月15日以前,将本次"先征后退"项目的申报要求及有关表式,布置到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退"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然后,各财税分局应于2002年5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和软盘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同时送专员办项目汇总表和软盘各一份);各区县税务局应于5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审核的项目汇总表及软盘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02年6月10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复审后的项目汇总表及软盘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同时送专员办项目汇总表和软盘各一份)。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政策返退流转税。
  2、财税检查的查补税额,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政策返退流转税。
  3、本次"先征后退"项目退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予返退。
  4、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执行到2001年4月30日。对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5、本次返退项目使用的《二00一年度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二00一年度企业纳税清单》、计算机汇总软盘由市局统一下发。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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