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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一[2002]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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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正确反映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现将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1、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财税监缴机关确认的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工资清算范围。
  2、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按实列支,不实行工资清算。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1、2002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政策为依据。
  2、在计算企业2002年实现税利时,凡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调整计算:
  (1)凡2002年经批准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新制度执行前进行各项资产核实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冲销损益部分,可适当调整计算。
  (2)凡2002年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3)凡2002年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税收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规及法律的问题,应当按照财务会计等法规进行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4)凡2002年企业当年应缴税金的欠缴额,应在当年实现税利之内予以剔除计算。
  在调整上述内容计算税利时,需经财税监缴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确认。
  3、凡2002年亏损企业本年度亏损额比上年度亏损额减少(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6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700元安排新增工资。
  4、企业劳务用工的费用标准一般应控制在当年适用的计税工资标准之内,开支总额一般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工资清算所确认的实际使用额度之内。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劳务费开支总额需突破规定额度的,可由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商主管财税分局核定。
  5、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原"应付工资"结余额应从批准当年起,在三年内均衡转销。
  三、工资清算的要求
  工资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此项工作,做到真实可靠。没有按规定经批准的,均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四、工资清算的步骤
  凡属2002年工资清算范围的企业,其主资清算工作应于2003年1月底之前结束;审批单位的工资清算工作应于2003年2月底之前结束。
  1、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步骤
  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工资调控办法清算表及集团公司调控办法汇总表,于2003年1且底前送有关财税分局审核,意见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公司在2003年2月底以前,将总量调控清算表及汇总表(即表l、表2、表3、表4),一式五份,分别送有关委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并留存一份。
  2、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企业的清算步骤
  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应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表5)一式四份,并经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财税部门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计帐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均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汇总通用) "(表5),并于2003年2底以前分别送有关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各一份。
  五、各级主管财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工资方案批复内容的,由主管财税机关报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六、本通知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2002年工资清算公式
  1、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1+人均实现税利净增长率×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人均出口创汇增长率×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其中:
  A: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率=(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人均出口创汇增(减)率=(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毛实现税利总额/(职工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人均实现税利核定基数×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基数×核定比例)
  4、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基数×税利挂钩比例×公式A
  5、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基数×创汇挂钩比例×公式B
  6、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6月底前仍在中心的平均人数-协保平均人数)+6月底前仍在中心人员人均补贴金额×6月底前仍在中心的平均人数。其中:
  (1)    6月底前仍在中心的平均人数是指企业经市有关单位批准在中心的年平均人数。
  (2)    6月底前仍在中心人员人均补贴金额=(318+146.5)×12(月)=5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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