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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等四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16]21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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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海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4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总分机构按分配税款方式缴纳增值税。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各自的应税销售额进行分配,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不动产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可在汇总应纳税额中减除。
  (三)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各自的应税销售额占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而分配的税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汇总应税销售额×汇总应纳增值税
  或,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汇总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税销售额)
  二、总分机构均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三、总分机构均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领用发票的,应以总机构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收取款项。
  四、地级市所在城区范围、县及县级市范围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经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县、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可由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汇总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分支机构视同该分支机构的下级机构不单独申报。
  五、总机构应于申报期10日前对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进行汇总并计算分配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分配表》并进行申报,总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将相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总机构完成纳税申报后及时将《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分配表》下达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据此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填报申报资料)。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的应纳税额征收入库。
  六、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省国税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批准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1.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2.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3.江西海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4.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纳税额计算分配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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