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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变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一[2001]5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12-21
实施时间: 200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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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研究,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工作从2002年2月1日起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办理。现将财政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登记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2楼。
  三、受理处办理新办企业登记、企业变更登记和企业登记证遗失补办的审核、制证、发证等工作。企业申请注销财政登记,必须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再送受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四、受理处定期将企业登记情况反馈给各主管财政部门。各主管财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所征管企业的财政登记信息库,加强对企业的财政监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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