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1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督促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对于需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但未及时公示的企业,近期市工商局在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的基础上,再次以邮政信函的形式进行通知,督促企业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qyxy.baic.gov.cn/beijing上公示企业即时信息。
  企业收到此邮政信函后,请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有关内容,核对是否存在需向社会公示的有关信息,并完成信息公示。
  拒不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将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信用受到影响外,其银行贷款、工商登记变更和税务发票购买等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根据《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限制或禁入。
  另外,根据《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请按期登录并办理年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 青政办[2014]16 2014/11/1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公示工作有关问 云工商外字[201 2014/9/17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4/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 2015/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企 宁政发[2014]93 2014/11/4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 2024/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豫政办[2014]15 2014/10/1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公布<企业信 甘工商企字[201 2014/11/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6] 20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