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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6-1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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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督促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对于需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但未及时公示的企业,近期市工商局在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的基础上,再次以邮政信函的形式进行通知,督促企业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qyxy.baic.gov.cn/beijing上公示企业即时信息。
  企业收到此邮政信函后,请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有关内容,核对是否存在需向社会公示的有关信息,并完成信息公示。
  拒不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将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信用受到影响外,其银行贷款、工商登记变更和税务发票购买等业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根据《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限制或禁入。
  另外,根据《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请按期登录并办理年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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