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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16]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6-6-1
实施时间: 2016-6-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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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强化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提升,我会制定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暂行办法》,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暂行办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6月1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所属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注协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谈话,对其存在的问题提示风险并予以纠正和规范的行为。约谈分为当面约谈和书面约谈。
  第四条 日常监管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务所的负责人、相关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一)日常监督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二)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在质量控制、业务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不予或免予行业惩戒的;
  (三)涉及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提示的。
  第五条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约谈原因的说明,对存在问题的风险提示和对整改措施的要求。
  第六条 省注协安排当面约谈的,应提前将约谈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约谈对象,并对约谈内容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条 当面约谈至少应有两个约谈人,并对谈话提示内容予以记录。约谈结束时,约谈人员和约谈对象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省注协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约谈工作。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积极配合约谈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经省注协同意后延期进行;无故拒绝、推脱者,省注协将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应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第十条 省注协约谈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约谈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涉及投诉举报的,约谈中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情况,不许将投诉举报信件交给约谈对象本人。对于适用于所有事务所的普遍问题,省注协可将约谈情况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通过当面约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情节轻微但不构成行业惩戒的违规执业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其整改。约谈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注协。
  第十二条 通过当面约谈,发现约谈对象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省注协将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注协安排书面约谈的,采取向事务所发函的方式进行,对事务所承接的业务或者执业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书面提示,事务所在收到约谈函后,应重视约谈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或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注协。
  第十四条 省注协建立约谈回访抽查机制,选取部分约谈对象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回访应提前将回访时间、地点和方式告知回访对象。
  第十五条 约谈工作由省注协监管部负责组织实施。监管部应将约谈记录、约谈情况总结以及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含本所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约谈次数累计达三次以上并证实有违规执业行为的;或者对约谈后整改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省注协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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