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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6]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27
实施时间: 2016-5-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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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各相关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人员和联络人员。各市财政部门要抓紧按本通知要求,通过会议等形式向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部署落实,并牵头成立专项检查小组,指导辖区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严格履行检查程序,确保全省按照财库〔2016〕7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有序完成检查工作。
  二、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另发),主要检查201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查的项目数原则上应不少于5个,其中,2015年已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今年不再检查(详见附件2)。为防止出现代理机构同时被不同财政部门列为检查对象的情况,各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上述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从2015年代理过本辖区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中按30%—40%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各市抽取名单经省财政厅平衡并核对不重复后再实施检查。按照财库〔2016〕76号文件规定,具体实施检查及作出处理处罚的主体为项目预算归属地财政部门,检查依据详见附件3。代理机构因执行本省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而与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可不作为问题提出和处理。
  三、具体检查时间和步骤按照财库〔2016〕76号文件执行。各市需于5月30日前上报联络员名单,于6月5日前上报全市检查代理机构名单,于9月20日上前报全市代理机构检查处理处罚情况,于10月10日前上报全市监督检查报告。省财政厅将于8月1至8月30日组成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督查时还要检查各地落实浙财采监〔2015〕21号文件情况。
  四、被检查的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财库〔2016〕76号文件规定开展自查报告工作,并按照检查单位的要求做好自查报告、项目档案资料送查和迎接现场检查准备工作,同时要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执行各项廉洁纪律的情况。对不如实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其他未被列入本年度检查对象的代理机构,要自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代理工作,对于未按财库〔2015〕135号、财库〔2014〕122号文件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时更新完善网上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暂停提供系统各项操作权限,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涉及违法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为便于各地集中精力做好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今年省财政厅暂停对全省2014-2015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的业务考核,但各地财政部门应要求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1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完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同时,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次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等文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与中介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报告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督查组届时将根据各地的自查、督查情况,选择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上述专项工作贯彻执行情况一并组织督查。《集中采购机构督查通知书》省财政厅将在督查前另行下发。
  附件:1.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2015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
  3.2016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2:2015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doc    
附件3:2016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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