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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16]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11
实施时间: 2016-4-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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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实行“非禁即入”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凡符合法定准入条件的,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二)公开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要求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限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健康服务业新兴业态一律不设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制。规范已设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政府)
  二、优化用人环境
  (一)促进人员有序流动。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间流动的,其参加的社会保险投保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挂职或支医,期间其任职工龄、护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持不变,挂职或支医期满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医师多点执业。保障医务人员在学术待遇、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待遇不因多点执业受到影响。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培养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将健康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规划,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包括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育婴员、保健按摩师、病患陪护、残疾人托养、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支持在青高等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健康服务类专业,大力扶持社会资本举办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五)保障医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三、加大资金支持
  (一)突出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照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条件申请扶持,依据同等条件确定支持对象,扶持有一定技术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提高水平。设立社会办医政府专项奖补资金,对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护理床位符合养老机构资助条件的,可申报床位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区市也可设立相应的奖补资金,重点扶持辖区内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支持不同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并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助;对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健康服务业资金扶持。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加大对健康服务业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的资金扶持和保障力度。大力扶持发展健康服务业综合体,每建成一个综合体项目,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类别和数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四、落实土地规划政策
  (一)加强规划配套。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扩大用地供给。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需要的配套设施。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可以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社会资本租赁房屋用于举办健康服务业机构,符合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依法变更建筑物使用用途。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
  (二)保障用地供给。加大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力度,保障发展用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医养结合项目、与健康服务业配套的养老房产项目等用地可按照医卫慈善用地设定地类,但须全面持有,不得分割出售,也不作为落户入户条件。营利性社会办医服务设施用地土地评估按照商务金融用途03的修正系数进行地价修订,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服务设施用地土地评估按照工业用途10的修正系数进行地价修订。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营利性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各类医疗、养老等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用途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三)落实土地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以划拨方式取得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和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原出让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社会办医项目和健康服务业的,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退二进三”(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缩小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的厂房举办医疗和健康服务业机构。鼓励对工业厂房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作为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机构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加大利用闲置优质房地资源发展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的力度。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住宅小区内增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机构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变更为营利性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费优惠。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健康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社会办医疗、健康养老机构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应确定为免税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健康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医院实行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建设单位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税法规定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业机构,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乡建委)
  (二)用电、水、气、热价格实行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水、气、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以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为主的社会福利场所,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居民生活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三)享受保险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落实中央、省关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政策,对保险企业取得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健康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青岛保监局)
  (四)给予纳税困难照顾。健康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准,可按有关规定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六、完善发展健康保险
  (一)巩固和完善全民医保制度。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并与医疗服务质量相挂钩,建立“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推进商业保险发展。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在以健康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专业方向深化发展。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承办医疗保险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不断完善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护理、意外、大病保险的模式。积极发展医疗执业保险,促进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与国外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机构的合作。
  (责任单位:青岛保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拓展投资融资渠道
  (一)丰富筹资渠道。利用财政贴息、再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健康服务企业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卫生计生委、青岛银监局)
  (二)优化融资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
  八、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一)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医养结合的老年健康护理机构。合理布局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三)丰富健康养老服务形式。企业办医疗机构、二级医院、镇卫生院等医疗资源应为失能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应为居家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加强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实现功能融合,为老年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九、加快信息化建设
  (一)实现信息共享。将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各级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资源,以“云服务”模式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种健康服务业机构提供信息应用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施,联通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实现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政信息办、市卫生计生委)
  (二)搭建大健康物联网平台。在部分区市试点搭建大健康物联网平台,支持开发移动终端、穿戴式和植入式智能终端设备等增值服务产品。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区域检验、区域影像、区域心电、区域电子病历系统,探索发展“智慧健康服务”和“远程健康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政信息办,各区、市政府)
  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建立相关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全市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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