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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16]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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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到2020年,全市人口规模控制在1200万人以内;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6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0平方公里以内。
  (二)基本原则
  共治共管、共建共享。调动各方的参与性与积极性,实现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
  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实施国际化城市战略,发挥本土优势彰显城市特色,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国际化水平。
  全域统筹。统筹陆海、统筹城乡,优化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市、小城镇及新型农村社区布局。
  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严守生态底线,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长期性和权威性。尊重城市规划法定成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重点工作
  (一)认真学习掌握《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本实施意见,细化工作方案。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系统、广泛地宣传解读《总体规划》,增强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要深刻领会《批复》精神,掌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职责和任务,做到“理解透、把握准、落实好、执行严”。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城乡规划成果体系。按照“系统规划、协同规划、精细规划”的要求,依据《总体规划》,加快开展各层面、各专项规划(含专题)编制工作,健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成果体系。启动编制中心城区东岸、西岸、北岸三城分区规划,积极推进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小城镇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划定控规管理单元,修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到2017年年底实现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市经济产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综合防灾、历史文化与风貌保护、环胶州湾区域及两翼海岸带(湾区)保护与利用等专业、专项规划。加强中心城区的城市设计,强化城市空间立体性、布局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的管控,塑造个性鲜明、独具魅力的城市景观特色。
  改进规划方法,有序推进“多规合一”,探索协同规划与管理新机制。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项规划的衔接,建立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与循环经济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成果的前瞻性、可操作性;要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体现“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规划宗旨。
  (三)推进实施国际化城市战略。依托本土资源优势,扩大城市对外开放领域,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层次,加快实施国际化城市战略。全面对标新加坡、上海、深圳等国内外先进城市,研究出台《青岛市国际城市战略指标体系》,细化具体的实施路径和近期重点工作。落实“标准+”行动计划,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体系,形成符合青岛实际、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岛标准”。通过开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市场与资本国际化、国际资源要素导入、科技创新与国际协作、旅游文化交流等关键节点、重点领域的工作,推进城市对标、达标建设,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和能级,建设面向东北亚、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四)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依托区域资源禀赋,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布局、等级规模和职能分工,构建完善1个中心城市、10个次中心城市、35个小城镇的市域城镇体系。加快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市发展,扶持、培育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成长为小城市,积极推进特色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全力支持平度市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设城市功能完善、发展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治理体系健全、产业和人口吸纳能力强、以城带乡和就地就近市民化成效显著的宜居宜业中小城市,探索小城市新型城镇化的实施路径。市、区市两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和基层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配备专门规划技术人员。各区市要深入落实《青岛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共建区域性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互动、协调,缩小城乡差距,补齐短板,切实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
  (五)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参与、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凸显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的地位,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围绕《总体规划》提出的中心城区功能布局与重点发展指引,做优做美东岸城区、做高做新北岸城区、做大做强西岸城区,构建“三城联动、组团布局”的海湾集合型中心城市。遵循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旧城更新与新区建设,疏解老城区非中心城市功能,推动老城区产业升级,引导新区产城融合发展,缩小中心城区南北差距、东西差距。在传承历史文脉和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品质;瞄准“蓝色、高端、新兴”产业,深化实施“海洋+”“互联网+”“标准+”计划,合理安排“十三五”海洋、科技类重大项目布局,加快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
  (六)聚力发展西海岸新区、中国蓝谷核心区、胶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西海岸新区是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和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按照《总体规划》和《批复》要求,尽快完善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依法按程序报批。严格管控《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间隔区、自然保护区及水源地,保护好齐长城遗址、琅琊台遗址及周边环境。依托港口完善疏港交通体系。加快前湾保税港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功能区建设,构建“一核双港、九区联动,生态基底、轴带贯通,组群发展、产城相融”的空间布局结构。高效整合陆海资源,发展支柱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打造特色产业,实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协作融合。
  中国蓝谷核心区是滨海蓝色经济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国际海洋科研中心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洋科技生态新城和滨海旅游度假目的地。除农村新型社区以及支撑全域的交通、绿化、市政工程以外,聚力核心区建设,严格控制鳌山湾北部的田横地区(田横镇、金口镇)的开发建设时序,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胶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是区域性国际航空枢纽及航空产业、临空经济聚集区。依托胶东国际机场,构建以航空核心产业为重点,临空高端服务业与临空高科技制造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建设精益航城。加快机场高速、济青高铁和轨道联络线建设,优化用地布局,与胶州中心城区、红岛经济区形成紧凑集约、功能互补的空间发展格局。
  通过科学规划、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新区海洋经济、临空经济及科技创新引擎和模式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严守生态红线,落实生态环境空间与城市发展边界的管控措施。深化、完善城市规划控制线的划定成果,推进城市生态基底保护的立法工作。对《总体规划》确定的胶州湾、大沽河生态中轴、城市水源地、城市生态间隔带、山林水系、生态湿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和产业环境准入。科学划定胶州湾及其两翼海岸带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加大对自然岸线、近海海域违法占用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格保护海岸带。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海岸带分段管治原则,开展滨海岸线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工作。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构建绿道系统,保证城市居民500至800米范围内就近享受公园绿地。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城市产业结构,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
  (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构建内畅外联、公交主导、立体化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形成交通发展与土地开发的有机协调。推进港口、机场、高铁、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建设,强化城市区域性交通枢纽地位;建立轨道交通(含有轨电车)、常规公交、出租车、旅游公交、海上公交、公共自行车为一体的公共交通体系,实现城市中心区、人口居住密集区与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间的快速换乘、便捷联系。规划期末建成全长约268公里的轨道线网,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完善中心城区快速路和主干路系统,提高次干路和支路网密度,加快建设慢行交通系统和公共及公交停车场,解决好中心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突出问题。规划期内道路网总长度达到5510公里、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每平方公里8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
  落实城市黄线管控要求,预留充足的各类市政设施建设用地和廊道,增强基础设施支撑和保障能力。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上、地下功能互补、衔接。
  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设防标准,建设好防灾减灾各项设施,保障生命线工程,预留应急避灾场地。严禁在生态良好、居民集中区域安排大型化工等重大危险源,逐步搬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油库、油港、石化产业及胶州湾沿岸石化、污染企业,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统筹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建立“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点”三个层次的保护内容框架,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整体自然环境、空间格局、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与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和军事建(构)筑物的重点保护。依据《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尽快编制和完善13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改善民生、文化传承、经济繁荣”的要求,通过开展青岛湾片区旧城保护与复兴研究及试点工作,推进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和建筑容量。完善历史名村和传统特色村落保护规划,继续做好历史名村和传统特色村落的普查与申报工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尊重地域习俗、留存历史记忆、延续传统风貌,并与自然环境有机融合。让市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保护好城市天际线和景观视廊,保证城市空间显山、透绿、透海。做好近山、滨海(水)区域的规划控制,建设公共开放空间,优先为市民提供生活休闲活动场所。新建建筑体量、高度、形态、风格、色彩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引导,传承历史文脉,突出建筑文化特色,形成集山、海、城于一体的空间格局和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
  (十)坚持城市发展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制度,严控增量用地,盘活存量用地,优化用地结构,严禁粗放式、“碎片化”开发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实现城市紧凑布局、精明增长。规划期末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08平方米以内;高效、有序利用滨海资源,规范涉海项目审批程序;落实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限制高耗水项目,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规划期末城市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15立方米。建设海绵城市,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按照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因地制宜、鼓励发展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海水、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建设,生活垃圾基本实现焚烧发电。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经费落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近期建设需要,提出年度规划编研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市两级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依法实施规划。各区市政府应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抓紧推进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报批工作。以规划调控土地供应及项目建设,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
  (三)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管理,建设精品工程。坚持开放发展理念,规范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规划与建筑设计技术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完善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引入高水平的国内外规划与建筑设计企业,清退资质条件和设计质量不达标的设计企业,切实提升我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
  (四)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切实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及任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要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智能化建设,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沟通协作,适应城市发展新要求,创新工作新机制,共同实施好《总体规划》。
  (五)开展动态评估,科学实施规划。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实施的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结合评估报告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优化、完善,及时提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如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依法按程序报批。本轮《总体规划》实施期末,适时启动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编制,使规划更好地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六)强化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市政府实施《总体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总体规划》的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
  (七)加强公众参与,实现共建共享。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阳光规划”,落实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公告制度,保证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各方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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