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5]3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14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发挥价格杠杆对高污染行业的抑制作用,完善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等,明确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对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我省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内的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定为红色、黑色的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和0.10元。
  二、建立差别电价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相关办法,各地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各市县负责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评价结果,同时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开发布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会同省级环保部门下发执行文件。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定为红色、黑色的企业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并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实修改其评价结果后,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函告情况会同省级环保部门发文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强化政策实施与监督检查。省级电网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企业用电数据,根据省级价格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高污染企业环保信用的甄别认定与动态更新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恩施州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 2012/1/5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有关电价问题的函 皖价商函[2014] 2013/9/25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肥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和众诚热电有限公 皖价商函[2011] 2011/11/10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9]28 2009/11/20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农作物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 辽价发[2016]96 2016/10/3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公司#9、#10机组上网电 鲁价格发[2011] 2011/1/10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单户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3]26 2013/9/24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 黑价格[2013]36 2013/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 黑价明传[2015] 2015/4/17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14]41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