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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5]3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14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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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发挥价格杠杆对高污染行业的抑制作用,完善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等,明确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对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我省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内的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定为红色、黑色的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和0.10元。
  二、建立差别电价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相关办法,各地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各市县负责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评价结果,同时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开发布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会同省级环保部门下发执行文件。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定为红色、黑色的企业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并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实修改其评价结果后,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函告情况会同省级环保部门发文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强化政策实施与监督检查。省级电网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企业用电数据,根据省级价格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高污染企业环保信用的甄别认定与动态更新工作,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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