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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5]3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14
实施时间: 2015-12-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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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别的适用范围,并暂单列大工业用电价格类别。
  二、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结合国家和我省现行销售电价政策,充分考虑政策执行的合理性,避免政策执行的差异度,确保政策的科学严谨。通过统一政策规定,减少政策的模糊交圈地带,使销售电价分类描述通俗易懂、简单易行。
  三、推进我省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
  在稳步推进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调整的同时,将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相关要求,加快用电类别归并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用电,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适时补充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四、过渡时期的措施
  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适当设置部分类别销售电价政策的过渡期,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销售电价调整实施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同时废止苏价工〔2000〕346号、苏价工〔2007〕46号、苏价工函〔2007〕97号、苏价工〔2007〕408号、苏价工〔2008〕350号、苏价工函〔2008〕52号、苏价工〔2009〕95号、苏价工〔2010〕85号、苏价工函〔2010〕22号、苏价工〔2011〕241号、苏价工〔2011〕278号、苏价工〔2014〕392号、苏价工[2015]143号文件。
  附件: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以居民住宅为场地,进行餐饮、网吧、食品加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收费经营的车场车库、市政管理的小区路灯以及通讯运营商等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兼营经营性培训、非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企业等生产经营用电。
  (四)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五)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包括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以及供游客参观、购物、餐饮、住宿等经营性场所用电。
  (六)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的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附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
  (七)监狱单位用电:主要是指监狱监房生活用电。包括监狱单位的警戒设施、执勤住房办公照明、监房生活照明、驻监狱武警部队生活照明等用电。
  (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省水利部门、物价部门核准的,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生产性用电,不包括办公、生活等照明用电。
  (九)农村医院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资质认证,郊区的乡镇、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用电,不包括疗养院、按摩院、药店、兽医院、宠物医院。
  (十)农村路灯照明用电:是指由村委会(农村社区)及村内其他组织、单位、个人承担的村庄内公用路灯照明用电,不包括农村亮化照明用电。
  (十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一)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用电
  (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它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不包括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等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包括昆虫及皮毛类动物的饲养、繁育、孵化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包括渔塘排涝的抽水、灌水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休闲和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二)农业灌溉用电: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包括打井、防汛临时用电。不包括电力排灌、防洪设施、河道疏浚等用电。
  (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不包括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等用电。
  (四)秸秆初加工用电:是指个人或单位对秸秆进行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压块等工作程序的用电,不包括此后应用秸秆制沼气、发电、生产肥料或饲料、造纸或生产板材等深加工生产程序用电。
  (五)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是指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包括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对禽畜养殖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设施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一)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4)农副产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
  四、其他
  (一)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化肥用电价格分类,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价格。
  (三)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对港口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并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2020年前,用电价格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参照1-10千伏电度电价水平执行),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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