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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15]8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5-12-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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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正式执行全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函》(苏人社函﹝2015﹞374号)收悉。为确保全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正常开展,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全省社会保障卡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并明确有关规定:
  一、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和有关规定,面向全省参保对象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首次发卡免费;因持卡人丢失或损坏补(换)卡的,可收取工本费20元/张;补(换)卡期间,持卡人急用需办理临时卡的,可收取押金10元/张。临时卡退卡时不影响继续使用的,退还押金。未退卡或卡损坏影响继续使用的,押金不予退还。
  卡有质量问题、功能扩展、个人信息变更、参保关系接续等情形的,免费更换;有持卡人死亡、出国定居、跨省转移等情况的,免费销卡。
  二、部分地区原发行的各类地方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和临时卡押金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替代地方卡后,持卡人可免费换领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三、补(换)卡工本费和临时卡押金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收费单位要按照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并按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落实收费公示的相关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函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要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13)3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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