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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认定[2015]3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22
实施时间: 2015-1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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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学习掌握《规定》内容
  《规定》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价格公共服务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正确认识和全面掌握《规定》确定的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原则、程序和要求,为贯彻实施《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内涵、工作性质、工作定位、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是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按照《规定》明确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对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进行相应规范、调整和充实。
  二是工作名称统一为“价格认定”。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价格认定机构更名、转型,配齐配强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保障价格认定工作经费,努力实现机构规范、人员和经费保障到位;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解释说明,规范做好工作名称、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衔接;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届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新常态下各项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修订完善价格认定制度体系。各地要结合《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相关衔接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办法、程序,把握好《规定》在价格认定程序、复核事项、工作时限等方面的新内容、新要求和新变化,现有工作内容和要求与《规定》不一致的,应结合《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三、提升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化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规定》发布实施为契机,特别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指导和督促价格认定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要求。要加强对价格认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扎实做好涉纪、涉案、涉税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等工作,切实履行价格行政确认和裁定职能,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更大作用。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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