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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检[2016]2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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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政府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1月29日
  江苏省价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价格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双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价格监管与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价格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要结合价格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优化价格工作流程,理顺价格信用信息归集路径,畅通价格信用信息公开渠道。
  (二)“双公示”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情形外,将价格行政许可和价格行政处罚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坚持“分级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各级价格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和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平台,依法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要创造条件,实现省市县价格部门网络贯通,全量信息集中归集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信息系统;要将价格信息系统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3、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价格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4、坚持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省物价局(省级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南京、无锡、宿迁市物价局及江阴市、兴化市、睢宁县、南京市六合区等四个省信用建设试点县的价格部门要发挥示范作用,探索路径方法,提供示范经验。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
  二、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
  (一)“双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价格部门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负责“双公示”工作。承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全省价格系统“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省物价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双公示”工作负责人,信用办其他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双公示”信息的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同时上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等)、许可生效期、许可期限、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2、价格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同时上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等)、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公示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示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保密性审查。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得公示。
  公示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公示时应当删除。个人隐私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实行依申请公开,暂不予公示。已经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情形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三、公示方式和公示时限
  (一)公示方式。各级价格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同级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示。还可以以书面公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络等方式公示。
  (二)公示时限。按照省信用管理部门规定,各级价格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列表滚动式连续公示10日;10日后,信息有效期内改为查询式公示。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公示期为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时序要求。我省价格系统“双公示”工作,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截至2016年1月底,省局率先实现“双公示”;第二阶段为截至2016年3月底,省、市、县(市、区)“双公示”全覆盖。省物价局公示和上报2015年7月1日起作出决定的“双公示”信息。各市县价格部门公示和上报“双公示”信息的起始时间,按当地政府和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各级价格部门在直接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照省信用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版将“双公示”信息直接报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逐级归集、汇总公示、上报。各级价格部门应在按规定直接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双公示”的信用信息,报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价格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逐级上报工作,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完善技术支撑系统。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门户网站及其他公示平台建设和完善,实现省、市、县三级价格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要加强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对接工作,积极争取信用管理部门技术等各方面的支持,确保“双公示”信息准确、高效、便捷的实现按时上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公开公示。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及时调整公示信息。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四)加强评估考核工作。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中心将按月对各地、各部门的“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各级价格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双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省物价局信用办将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等形式,对各级价格部门“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各地“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列入全省价格系统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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