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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规[201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6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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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为规范政府制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及《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收费公路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是指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三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收费公路通行经营管理直接或间接相关,与收费公路通行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收费公路通行费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车道全程封闭式管理的收费公路,未实行计重收费的,客、货车通行费定价成本均按元/车次·公里计量;实行计重收费的,货车按元/吨·公里计量,客车按元/车次·公里计量。
  车道开放式管理的收费公路,未实行计重收费的,客、货车通行费定价成本按元/车次计量;实行计重收费的,货车按元/吨计量,客车按元/车次计量。
  第六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为依据。
  对新开通的收费公路,其通行费定价成本应以有审批权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照同类或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其他收费公路平均合理的费用支出核算。
  第二章 定价成本项目构成
  第七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由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 营业成本是指收费公路车辆通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养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其他费用。
  (一)职工薪酬。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养护费。指为保证收费公路的安全畅通所需的维护、维修等费用,包括修理费、租赁费、灾害预防及抢修费、通行保障成本、公路设施维护等支出。
  (三)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与收费公路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备、监控设备、高速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仪器仪表等。
  (四)其他费用。指收费公路经营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发生的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合理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收费公路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二)财务费用。指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价差、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收费公路经营活动过程中依法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
  (一)经营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收费公路通行费成本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收费公路通行费成本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五)对外投资性支出;
  (六)以“管理费”名义列支但超出管理费列支范围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七)明显超出收费公路通行费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主要指标与审核方法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期限。根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具体经营期限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通行车辆车型。车型分类按《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划分,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类  别

车 型 及 规 格

客     车

货     车

第1类

≤7座

≤2t

第2类

8座-19座

2t-5t(含5t)

第3类

20座-39座

5t-10t(含10t)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第5类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通行车辆折算系数。依据《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所载标准车型通行量的折合折算系数为:

类别

划分标准

折算系数

客车

货车 

第一类

≤7座

 

1

 

≤2吨

1.5

第二类

8座-19座

 

1.5

 

2吨-5吨    (含5吨)

2

第三类

20座-39座

 

2

 

5吨-10吨   (含10吨)

2.5

第四类

≥40座

 

2

 

10-15吨     (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3

第五类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3.5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职工人数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核算,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职工薪酬是指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劳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一)当地该行业(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2.5%计提,未达到计提比例的,据实核定,不得核增。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14%的,据实核定,不得核增。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值、折旧以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定,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3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及构筑物不预计残值。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补提折旧。
  通过购买获得收费公路经营权的,按获得经营权时固定资产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确定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更新改造(包括技术改造等工程)、专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应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确定。未经审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不得超过年经营收入的1.5%,且实际大修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成本;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5年,修理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车辆故障排除与检查、车辆修理清洗、餐馆饮食住宿(含服务区)、通讯服务、加油服务、广告服务、固定资产出租、材料销售等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成本,无法单独核算的,应当以其他业务收入抵扣收费公路经营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实际未达到当年营业收入5‰的,不得核增。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息总额应当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与金融机构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核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年利率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成本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据实核定,并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后下拨的相关规费和以财政资金下拨的公路专项建设资金、专项补贴等,应从收费公路总成本中全额抵扣。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路及政府还贷性公路的年度总成本和单位车次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营性公路年度总成本=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政府拨入资金
  还贷性公路年度总成本=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政府拨入资金
  单位车次成本=年度总成本÷年度标准车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被列为定期成本监审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成本监审报表,如实如期提供并报送成本资料;所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实、不符合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正。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通行费定期成本监审的间隔时限,应当在一年以上。已经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进行定期成本监审。
  第三十三条 独立收费的桥梁、隧道和其他收费公路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1.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2.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成本明细表
  3.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
  4.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
  5.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贷款明细表(万元)
  6.收费公路设计车流量与实际车流量比较表
  7.年度按通行总车次统计的通行总量表
  8.收费公路通行量汇总表
  9.收费公路运营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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