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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规[201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2-15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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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本〔2007〕26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江苏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的基础上核定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行政区域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合理费用支出,是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六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反映公办普通高中教育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应当与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过程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等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定。
  第八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
  第九条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学校安保费用、校园保洁费用、校园绿化费用、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教师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一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费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学校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第十三条 生均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学校培养一个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教育收费定价总成本÷学生总人数。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在职教职工总人数核定方法:
  (一)有定编标准的按定编标准审核。
  (二)无定编标准的按教职工与学生标准比例审核,高于标准比例的应核减,低于标准比例范围据实核定。
  年度内教职工人数变动较大的,应计算年平均数(年初数加年末数除以2)。其中: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以及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得计入教职工总人数。
  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为:1∶12.5。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办普通高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在职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支出等。
  第十七条 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在职教职工总人数。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另行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教育收费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在规定计提比例内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教育收费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教育经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的核定的核定,按照《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维修(护)费据实核定,但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学校宿舍和食堂的维修费用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不包含在内,应予以核减;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
  第二十一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核计学校负担的部分,即超出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总额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审核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陈列品、艺术品和档案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按收入比例分摊相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校中含有初中学生的,初中学生按0.8的权数折算为标准学生数,分摊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教育收费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教学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六)对外投资支出;
  (七)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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